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法律規定有: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逗匣锲髽I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根據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除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外,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
第55條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門服務機構。比如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作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通常情況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如果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對此負有責任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設立這一新經營模式的原因在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雖采用合伙的模式,但各合伙人之間往往各自開展業務,彼此之間相對比較獨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模式后,可以保護無責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證經營的穩定性法。
普通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
合伙企業法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伙企業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出現由于個別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伙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擔對外責任的,債權人也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當然,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伙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伙企業一樣,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伙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后,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履行的法律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
1、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合伙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合伙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伙人僅就其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伙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2、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對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經營年限
《合伙企業法》及《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并未對“合伙期限”作出特別規定。合伙企業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合伙期限”,也可不約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如何承擔?
普通合伙企業的法律責任如下:
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1、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是普通合伙,簽訂合伙協議,規定各自權利義務等。企業對外出現債務后,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財產支付,當然這個必須在企業財產無力承擔之后,才由合伙人承擔。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分擔債務比例及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條件是什么
普通合伙入伙,若普通合伙企業對于入伙有約定,則按照約定來執行。若沒有,則是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負有同等義務。入伙人與原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原合伙人應履行其告知義務,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該內容由 陳亮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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