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法律依據:《檢察機關指定管轄范圍》
第四條 必要時,分院可以直接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基層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分院管轄的案件交由基層院偵查層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分院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分院。
第五條 對管轄不明的案件,在協商管轄的基礎上,由分院確定于兩基層院均有權管轄或者需要改變管轄或者改變管轄更為適宜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由分院指定管轄。
第六條 所屬單位、群眾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各院應認真接待,做好筆錄,逐件登記,經案件協調小組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按照案件管轄范圍,及時將案件線索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處理。對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各院在辦案中牽出不屬自己管轄的案件線索,都應報告分院,由分院檢察長按照有關原則確定辦案單位。但對需要及時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涉及局管外案件線索,由分院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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