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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