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的條件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符合國家務院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殘疾標準見下欄) 鄉鎮居民辦理:持村委會介紹信到戶口所在鄉鎮殘聯審核登記蓋章后,由本人在 法定監護人 (無監護人可有親友或村居委指定專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戶口薄、彩色寸照3張和病歷或相關病情資料到縣殘聯辦理。 城鎮職工辦理: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本、彩色證件照3張、有關病情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到縣殘聯辦理。 到縣級殘聯辦理要對殘疾情況進行評定:殘疾比較明顯,能明顯判斷殘疾情況的,殘聯可直接辦理。殘疾不明顯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病歷證明。精神、智力殘疾出具市精神鑒定中心證明。聽力、言語、視力殘疾出具村居及單位證明,致殘時間、原因,并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最后準備好這些資料:縣殘聯《殘疾人證》鑒定核發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殘標準》實施評定同意之后,就可以領取殘疾人證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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