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個地區的補償標準都是有差別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并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提高制度精準性,加大補貼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也包括撫養過殘疾人的養父和養母)、無兒無女(即法定撫養的子女,也包括私生子女和養子養女)。對于因病致貧(這里主要是指因病致殘并導致生活困難)也有相應的臨時性救助措施。由于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有所不同,且因各種原因造成政策宣傳不到位、落實不到位等,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殘疾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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