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強制執行后,可以再申請執行。如果強制執行的申請被撤銷,法院會終結該次執行;但是行政機關如果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依法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仍然會受理并予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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