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企業注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
(二)申請人根據要求,網上填報提交申請材料;
(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并出《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于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法律依據: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發電、輸電、供電企業實施許可準入監管和相關行為的監督管理。 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不得從事相應的 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含增量配電業務)。
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持證企業),應當遵 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能源監管規章制度,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 管理規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發電、輸電、供 電業務,并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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