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在小區管理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業主財產受損時,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當無法找到直接侵權人時,業主可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責任在于該機動車一方,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應承擔侵權責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分析
1、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小區內違停也屬于違章停車的行為。如果小區物業沒有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業主車輛被剮,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一般情況下,業主財產受到損害,是由侵權人直接賠償,無需物業公司賠償。
2、當無法找到直接侵權人的時候,物業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業主在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他人侵權造成業主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可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拓展延伸
車輛停放不當引發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界定?
在車輛停放不當引發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責任的界定需要考慮多個因素。首先,需要確定停放車輛的具體位置是否符合交通規定,是否占用了其他車輛的合法停車位。其次,需要調查事故發生時是否有其他駕駛員或行人的過錯行為,例如超速、違規變道等,以確定是否存在共同責任。此外,還需要考慮停放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防范義務,例如是否使用手剎、是否熄火等。最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可以判定責任的承擔程度。由于每起事故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責任的界定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綜合評估。
結語
侵權責任承擔原則明確,小區內違停屬于違章停車,侵權人應直接賠償業主車輛損害。如無法找到侵權人,物業公司需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機動車事故損害由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經營場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車輛停放引發事故責任界定需考慮多因素,綜合評估后確定責任承擔程度。根據具體案件,責任界定需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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