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并非無罪釋放,免于起訴是因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但仍有罪。不起訴情況包括: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犯罪行為輕微,不需刑罰;證據不足不起訴,經補充偵查后仍證據不足。不起訴并非自主選擇,而是因不具備起訴條件。釋放則是本無罪,應當釋放。
法律分析
所謂的不起訴,并不等于無罪釋放。因為免于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但因為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無罪釋放,本來就沒有罪,本來就應該釋放的。
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有: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結語
不起訴并非無罪釋放,而是因為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雖有罪,但因情節輕微等原因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無罪釋放則是本無罪行為應當被釋放。檢察院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情形。法定不起訴指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且不需要判處刑罰,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在補充偵查后,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二節 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于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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