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房屋買賣時可以委托中介撮合簽訂合同的,而中介撮合簽訂合同后,需要向中介支付費用,那么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
中介費是否需要退還?中介撮合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支付的中介費用是不會退的,但如果因中介原因造成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可以要求中介退還服務費。
一、中介合同違約中介費要拿嗎?
居間合同違約中介費是否要拿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中介不促進合同的成立,除非中介合同有特殊協議,否則中介不能要求中介報酬;如果中介已經促進合同的成立,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是中介造成的,客戶應支付中介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雖然不需要中介費,但可以需要必要的費用。
二、要求退回中介費有哪些情況可以要求
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要求退還中介費:1、中介存在違約行為,合同明確約定違約需退還中介費;2、中介未促成交易。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三、行紀合同與中介合同有什么區別
1、行紀合同中,行紀人雖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但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即,行紀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而并非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行紀人要對該合同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中介合同中,中介人雖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但該委托所對應的合同,是委托人與相對方簽訂的,即,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是合同的當事人,而并非是中介人,中介人不參與訂立合同的全過程,因此也就不承擔該合同的任何權利義務。
2、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委托人托付、所從事的是一項貿易活動,是一種必然會產生相應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則僅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這種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行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并不會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行為和法律后果。
3、行紀合同與中介合同雖然都規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或中介人支付報酬,但行紀合同中的支付報酬與中介合同中的支付報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紀合同中,只要行紀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與相對方訂立了貿易合同,那么,無論行紀人是否全部實現了委托人的貿易目的,委托人都應向行紀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應的報酬請求權,且該報酬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平均負擔的,但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是不得請求支付報酬的,只有權請求委托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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