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鑒定要去當地的勞動局里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果經過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申請人達到工傷標準的,那么申請人就可以找工傷保險基金會和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根據工傷鑒定出來的傷殘等級來確定,如果雙方對工傷鑒定結果有異議的,那么也可以申請進行二次鑒定。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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