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開庭審判,并不代表案件了結、當事人無罪。是否收監、是否判刑、如何判刑,還要由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后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ㄒ唬┛赡芘刑幑苤?、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ǘ┛赡芘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ㄈ┗加袊乐丶膊?、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ㄋ模┝b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