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批捕后的程序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后,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這時案件就到了法院的手里,最后由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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