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法院審判流程為:
1.審查案件;
2.決定開庭審判,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開庭;
4.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
5.休庭調查;
6.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7.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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