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應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若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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