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 1、依法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 2、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3、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 4、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
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
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
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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