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如下: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
2.移送審查起訴。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
3.檢察院提起公訴。
4.檢察院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派出所出警報案流程如下:
1、警察辦案首先要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身著制服也不行。
2、如果發生的只是民事糾紛,則警察只有調解權沒有強制要求到派出所協助調查一說。
3、糾紛雙方發生肢腿沖突涉嫌治安違法行為的,則警察要求雙方到派出所做詢問筆錄協助調查是合理和必要程序。4、涉嫌刑事犯罪的,則需要立案調查,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強制帶走調查,行兇者可能拘留。5、警察用手機作記錄,這種情況只會是發生了民事糾紛,警察用手機記錄下當事人的姓名或者聯系方式等。警察辦案流程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首先要有行為人報案,然后公安機關審查符合事實的,就會進行立案,然后派出警察去對案件進行偵查,搜集證據,最后破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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