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時間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37天?!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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