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6周歲罵人的,由家長進行教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一次罵人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不做處理。如果是第二次罵人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要進行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可以減輕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對他人名譽造成侵權,要給被侵權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未成年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涉嫌侮辱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未滿16歲的一般是由監護人帶回家批評教育,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還要賠償被侮辱者的損失。如果年滿16歲但是未滿18歲的可以從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們心智發育還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還不健全有關。
因此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盡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過自新、重回人生正軌。(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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