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批捕以后到判決之前都在看守所羈押,批準逮捕(批捕)是在案件經過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而對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批捕以后,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超過兩次還沒有向法院起訴的,應該變更強制措施,撤銷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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