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兒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女兒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并不以是否出嫁為條件。女兒不論是否出嫁,都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是依據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確定的。女兒出嫁后,并不意味著與父母斷絕關系,她們與父母之間仍然有血緣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那種以出嫁為理由,否認女兒繼承權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極端錯誤的,也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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