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包括不申請保全可能造成法院難以執行、申請人提供擔保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銀聯賬戶,網絡財產;
3.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4.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5.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6.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7.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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