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不屬于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強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法定強制措施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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