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讓學生罰抄如果手段程度適當的,一般不犯法。如果罰抄行為情節惡劣的,可能會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體罰的行為是違法教師法的,一般會被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老師,是一種職業,指教學生正確知識的人。老師有各種各樣的教育類型(小學老師、初中老師、高中老師)。同時也泛指在某方面值得學習,和能夠給大家帶來正確知識,有能力的人。
教師工作職責:
1認真學習教學大綱、新課程標準及有關政治教學的.指導材料,認真鉆研教材,不斷改進教學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2認真備課,努力做到四備:備教材、備學生、備大綱及新課標、備時政。
3教學中,態度要誠懇,過程要嚴密,內容要科學,方法要生動,要求要嚴格,效果要明顯,講理論要深入淺出作結論要正確清楚。
4教學中要處理好師生關系,既注意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同時又不失去教師應有的主導地位。
5教師要潛心鉆研業務,積極動手、動腦,逐步做到教具自制與購買互補,提高使用教具的水平;認真學習計算機操作,不斷增強使用現代教學手段的能力。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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