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安排的按300%支付工資報酬,職工本人補休沒有補償。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的,又在工作的職工,屬于勞務(雇傭)關系,不享受年休假待遇。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的,又在工作的職工,屬于勞務(雇傭)關系,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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