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的警察是不能參與強拆的,因為公安機關的警察的職務是行政執法、維護社會未定與安全,強制拆遷是屬于是行政機關的公務活動,并不屬于執法活動,能進行或者是參與強制拆遷的只有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還有行政機關授權的專業拆遷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一條 對公民的報警案件,人民警察應當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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