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廣告的法律效力及解決糾紛的方法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廣告符合特定情形,如對房屋說明、允諾和價格確定有重大影響,則視為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解決售樓廣告糾紛的方法包括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或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并獲得賠償。根據《廣告法》,廣告應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傳統文化要求。
法律分析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廣告視為要約,其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的;
2、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售樓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廣告視為要約,其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的;
2、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售樓廣告有法律效力嗎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廣告視為要約,其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的;
2、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哪樣的售樓廣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廣告視為要約,其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的。
2、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相關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如何解決售樓廣告
解決售樓廣告糾紛的方法是:
1.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內容明確、具體,可以履行,那么可以認定為要約則應為合同內容。
2.買受人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賠償損失。
怎么去解決售樓廣告中發生的糾紛
解決售樓廣告糾紛的方法是:
1、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內容明確、具體,可以履行,那么可以認定為要約則應為合同內容。
2、買受人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賠償損失。
結語
售樓廣告的法律效力問題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議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一般來說,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廣告符合特定情形,例如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或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那么該廣告將被視為要約,其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售樓廣告引發糾紛時,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或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并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章 廣告與合同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章 廣告與合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章 銷售代理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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