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中能認定合同效力。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無效的,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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