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主旨是:被取保候審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時,法院會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不符合上述情況時,法院不會開庭審判。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以及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依法作出,并由相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審一定開庭嗎
1、其一、被取保候審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院會開庭審理,作出相應的判決;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不會開庭,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審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規定,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地、及時報告變動等。如果違反規定,可能導致保證金沒收或重新交納、監視居住或逮捕等后果。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會產生社會危害的情況。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并由相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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