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本質的不同:
人力資源外包是將人力資源管理的某些功能外包給專業組織的一種管理策略,其目的是有效提高效率,使外包職能的運作更加專業化。
軟件項目外包是指企業將軟件項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給提供外包服務的企業,以專注于核心競爭力業務,降低軟件項目成本的一種軟件需求活動。
二、管理責任主體的不同:
屬于工程外包的,承包企業不直接管理承包單位的職工,承包單位的勞動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由承包單位自行確定;而人才外包人員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工作。
三、結算方式不同:
項目外包是按約定單價和完成工作量結算,其合同目標為“工作量”;軟件外包是按派遣人數、約定工資和成本標準結算,其合同目標為“人”。
四、用工需求不同:
工程外包需要產品或服務,承包人使用的勞務數量與承包人沒有實質性關系;人才外包需要勞務,發包人需要派遣公司按照約定數量提供派遣技術人員。
五、合同性質不同:
項目外包是合同,而人才外包簽訂的是軟件人才外包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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