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和派遣的區別:
1、外包適用合同法,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
2、外包勞動者由承包人管理、費用由承包人發放,派遣勞動者由用人單位管理、費用由用人單位發放;
3、外包風險由承包人負責,派遣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
4、外包的承包人不需要有經營資質,派遣必須是合法注冊的經營組織。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業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業務外包適用民法。
2.業務外包單位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業的業務或職能活動。
3.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發包企業對勞務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4.業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區別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區別: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的相關規定,崇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勞務派遣則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
2、管理權限不同:勞務外包中,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發包人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
3、風險的承擔不同: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風險由用工單位承擔。
4、資質要求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
5、財務處理不同:在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人在發包人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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