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不會消除犯罪記錄,根據刑法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人在入伍、就業時需如實報告。無罪釋放指的是被判無罪或免除刑罰的情況,此時應立即釋放被告人。無罪釋放后,人民法院應恢復被告人的名譽,保障其合法權益。無罪釋放的情形包括公安機關訊問后發現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等。只有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被判無罪釋放,才不會有犯罪記錄存在,因此不存在犯罪記錄消除的問題。
法律分析
一、無罪釋放能消除犯罪記錄嗎
無罪釋放根本就不存在犯罪記錄,因此不存在消除犯罪記錄情況。
《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p>僅是刑事拘留,沒有判處刑罰的,不算有犯罪記錄,也就沒有案底。無罪釋放是絕對沒有案底的。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的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判決宣判后,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一經宣判,就應該釋放在押被告人。這主要是由于羈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
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人采取羈押這種強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審判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或
者免除刑事處罰,是以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規定免除刑事處罰為前提。在這種前提下,對被告人繼續羈押已喪失法律根據和條件,若
繼續羈押就會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在執行無罪判決后,人民法院應當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時恢復無罪公民的名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無罪釋放的情形有哪些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任何行為沒有經過人民法院審理,都不能判定為犯罪行為,同樣的,任何犯罪嫌疑人沒有經過定罪量刑,也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分子。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最終按照無罪釋放處理,那么就不會存在犯罪記錄,因此也不會存在犯罪記錄消除的問題。
結語
無罪釋放是指在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被判定為無罪的被告人獲得釋放。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無罪釋放并不存在犯罪記錄,因此也無需消除犯罪記錄。根據《刑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需如實報告,但無罪釋放的被告人并不需要履行此報告義務。無罪釋放是對被告人無罪的確認,其案底和犯罪記錄將被清除,保障其名譽和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四節 減刑、假釋 第三十一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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