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告到法院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第二,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標準即可,即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事實請求和理由等;
第三,法院排期開庭;
第四,法院通知當事人到案,開庭進行審理;
第五,作出判決并且宣判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想到法院起訴他人主張民事權利的。
就需要寫起訴書,并且符合相應起訴的條件,交納訴訟費用。
起訴一個人,首先需要有明確的被告,在這里,需要知道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在這里特別是被告的住址,也就是經常居住地,明確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為了確定管轄法院。因為按照民事訴訟一般的管轄原則,也就是原告就被告,所以,被告的住址明確了,也就知道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對方。準備案件基本的證據材料。雖然立案登記制后,立案時只需要對案件進行初始的審查,但是,也應該提供初始的證據材料,比如說民間借貸案件,需要提供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能夠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材料。立案以后案件從立案到分給具體的承辦人往往需要一周左右時間,承辦法官拿到案件后會依法送達對方,送達以后會安排開庭、調解。在此期間,可以整理證據,此時需要將證據原件及復印件均完整的整理好,開庭時候也需要提供對方一份證據。如果雙方可以調解,那么,法院依法按照雙方意愿制作調解書后調解結案,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會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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