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首先要明確代建單位的職責。綜合各地對代建單位職責的定義,一般將代建單位的職責分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個階段。 代建單位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前期征地拆遷和市政配套等工作的協調管理;協助完成項目可行性分析、項目策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項目開工前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協助招標公司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安裝、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工作;向業主提供全面的技術咨詢服務,參與合同談判與簽訂。
代建單位的中期工作包括:
1.負責優化設計,核查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和施工組織方案等工作;負責合同管理,按照所簽訂的各種合同組織工程建設,協調各單位之間的關系;
2.負責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安全、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投資控制和工程設計簽證,并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管;編制項目實施用款計劃、建設進度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業主審批;
3.工程建設過程中,在批準的概算范圍內或在業主授權范圍內對單項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變更,重大調整或變更報業主審核,并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4. 代建單位的后期工作包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項目生產試運營,協助辦理權屬登記,負責編制竣工檔案并移交業主;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以及業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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