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關系概念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的勞動關系,此時會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在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時候會遵循雙方的原則協商一致后再訂立。此時的勞動合同中不能有違反法律和強迫另一方的規定。而雙方當事人要嚴格履行其義務。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相應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一方必須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組織;作為勞動者一方,根據規定,必須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從事上述工作,則勞動合同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愿平等的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二、勞動合同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
(一)兩者在邏輯關系上具有統一關系
在勞動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勞動關系的確立開始更多地取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達成一致。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對于是否確立勞動關系、與誰確立勞動關系、確立怎樣的勞動關系均只能由勞動者意思自治。
所以,市場經濟國家產生勞動關系的一般形式是勞動合同。甚至可以說,勞動關系全部為勞動合同關系,二者具有統一性。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確定勞動關系最主要的事實。要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勞動合同,不僅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還包括口頭等其他形式的勞動合同。
(二)兩者在事實上的具有統一性
勞動合同關系體現了一種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認合同當事人的獨立人格、意思自由為前提。當勞動者有權訂立勞動合同時意味著他真正成為了自己勞動力的所有權人,同理當用人單位有權訂立勞動合同時則意味著它真正實現了用人權(用工權)。但勞動關系這一概念則并不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它只考察勞動者是否從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否獲得了對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的支配權等事實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勞動合同關系但仍然會產生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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