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1、協商。指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2、調解。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爭議的活動。
一、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式如下:
1、看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
2、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
3、咨詢基層組織如村委會、村黨支部的意見。由于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支兩委的意見至關重要;
4、看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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