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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1 13: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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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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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屬于目的犯,因此其主觀方面只包括直接故意,排除間接故意和過失。實踐中,合同詐騙罪往往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現,對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主觀故意僅限于直接故意并無異議,而對于從犯的主觀故意內容的要求標準則要具體分析,區別認定。如王某某合同詐騙一案。2003年初,王某某以合作開發某科學研究所院內工程為由,偽造了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某科學研究所合作建房協議書、議定書。2003年3月,王某某在未說明工程是否真實的情況下,請托其朋友張某某冒充F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與其簽訂上述房屋的購買協議。張某某即以張起某的假名在被害人馬某某、趙某某面前冒充F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與王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留下其本人的真實電話號碼,以希望待王某某工程施工后,能夠參與配套工程的施工。被害人馬某某、趙某某據此相信此工程的房屋開發前景良好,后與王某某簽訂了合作開發投資協議,并分別于2003年4月、5月投資人民幣17萬元,后王某某將該款揮霍。再如杜某某合同詐騙一案。2007年5月,杜某某找到其朋友x書店老板范某,杜某某對范某稱:兄弟想搞點錢花,你給我幫幫忙,就撐撐面子就行,其他的不用你管,事成之后,咱倆五五分。范某此時的經營狀況也不好,遂表示同意。2007年6月,杜某某與被害人李某商議簽訂圖書購銷合同,由李某向杜某某提供暢銷圖書,杜某某為騙得李某信任,帶李某到范某的書店,并謊稱自己是x書店的老板,范某假扮店員,招待了李某。6月底,杜某某與李某簽訂了圖書購銷合同,李某向杜某某發貨圖書1萬冊,杜某某在收到圖書后,將圖書低價賣出,得款10萬元,分給范某3萬元后逃匿。

上述兩個案例中,張某某、范某在他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過程中,均起到了幫助作用,但主觀方面存在差異,因此二人行為的性質不同。案例1中,張某某的行為使得馬某某、趙某某對于王某某的資信情況、合作項目的前景產生了信心,才會與王某某簽訂合作協議,因此,張某某的行為在客觀上促成了王某某合同詐騙行為的得逞,且起到了重要的幫助作用。但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的故意要具體分析,此案中,張某某雖然明知假冒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為假,但其并不知道王某某欲與馬某某、趙某某等人投資共同開發的工程為假。此外,張某某在簽訂合同時雖用了假名,但卻留下了真實的聯系電話,其認為如果工程開發順利,自己可以和馬某某聯系電梯開發業務,這也說明了張某某對于王某某的工程為假并不明知。張某某對于冒用其他單位簽訂合同存在過錯,但是對于其行為究竟會帶來怎樣的結果并不明知,其對于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清楚,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案例2中,杜某某事先找到范某,并向范某表明兄弟想搞點錢花,并且提出讓范某幫忙,事后共同分贓。二人經過犯意聯絡,范某表示同意,二人具有了共同的犯罪故意,雖然范某對于杜某某意圖騙取圖書的具體數量及價值并不明知,但并不影響杜某某、范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范某的行為在客觀上也對杜某某實施合同詐騙起到了幫助作用,二人構成共犯。綜上,對于共同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的認定要把握以下幾點:第一,共同合同詐騙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間要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即通過犯意聯絡,均認識到要共同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并希望通過簽訂、履行合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第二,由于刑法明確規定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排除間接故意和過失。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主觀方面限為直接故意不存在異議。對于從犯的主觀方面是否限于直接故意則值得討論。實踐中,一些從犯與主犯相互配合,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此情形下,從犯也屬直接故意;一些從犯對主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有一定認識的,但其本人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完全出于為主犯提供幫助便利的目的,與主犯共同實施了合同詐騙的行為,在此情形下,從犯屬間接故意,同樣可以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第三,對于共同合同詐騙罪中的幫助犯,并不要求其對于主犯犯罪故意的內容全部明知,只要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使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受損失的結果即可。即使其對于主犯行為具體指向的犯罪數額并不明確,也不影響對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樊暉遠

一、締約過失責任包括故意嗎

包括。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所以締約過失責任包括故意。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給締約相對人所造成的損失而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景咐?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轉包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壩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為由,收取了原告張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證金,并出具了收條,作為擔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條上簽名。原告張某進場后準備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該工程已向他人轉包為由予以拒絕,為此,給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設備費和人工費損失67855元。綜上事實,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由二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70000元,前期墊資費用67855元,共計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時,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九袥Q】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返還保證金及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50000元。案件受理費2816元,原告張某承擔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擔2319元。本案為建設施工合同中發生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應適用合同編相關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并承擔損失賠償的彌補性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轉包資格,為訂立合同,向原告張某提供不真實信息,損害了原告張某在締約過程中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賠償原告張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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