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可以的。法律規定,去法院起訴離婚是需要有婚姻證明的,也就是結婚證,如果沒有結婚證是不可以起訴離婚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證明方可法院立案受理。當事人可以拿著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查到結婚登記的檔案,開具婚姻證明,補辦結婚證。
如果是事實婚姻,需先補證再離,如果不屬于事實婚姻,也沒有登記,那么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向法院起訴離婚。
寫好離婚起訴書,帶上身份證、結婚證并復印件和起訴費,去被起訴方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
起訴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法院才會受理: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法院受理后會進行審理,當事人需要準備相應的證據,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婚外情等過錯證據、子女撫養證據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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