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3天自動離職能拿到本月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違法辭退的現象,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曠工三天若員工無違法違規行為,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辦理離職手續的,公司應該全額支付工資。我國法律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工資,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和申請勞動仲裁。曠工屬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首先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如對勞動者處以罰款的處罰,但罰款數額最高每月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收入的20%。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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