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對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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