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自動離婚之說,離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有些夫妻常常認為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這是因為他們誤解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規定。首先,分居兩年并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異地工作等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導致分居滿兩年,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一、分居多長時間符合離婚條件
并沒有規定分居了就可以自動離婚,如果想要離婚還是需要到法院起訴或者協議離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分居已經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不認為已具備離婚條件。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兩年,都不是當事人離婚的必要條件。
二、分居三個月就可以自動離婚嗎
生活中不少人誤解分居必然能離婚,實際上分居并不當然構成離婚的法定條件。分居三個月亦無法自動離婚。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離婚證,另一種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取得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情形。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若是因為照顧家人、工作原因而分居的,則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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