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件量刑不需查清資金去向,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退還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律師在此類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代理申訴、爭取取保候審、調查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等權利。司法機關應保障律師權利。
法律分析
一、挪用公款案件量刑是否需要查清資金去向?
挪用公款案件不是必須查清資金去向。公安機關需要盡力偵查,但是無法查清資金去向也并不影響挪用公款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案件找律師有什么用?
挪用公款案件當中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是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的權利,爭取取保候審的權利,調查閱卷權,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還可以依法按照委托書當中的內容依法行使其他的辯護權。
律師行使相關權利的時候,司法機關應該依法保障律師的權利。
三、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結語
挪用公款案件的量刑并不一定需要查清資金去向。盡管公安機關需要努力偵查,但無法查明資金去向并不影響挪用公款是否構成犯罪及其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均屬于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數額巨大且不退還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律師在挪用公款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代理申訴、爭取取保候審、調查閱卷和會見犯罪嫌疑人等權利。司法機關應依法保障律師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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