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控告挪用公款需要以下證據:(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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