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6、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7、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8、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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