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土地賠償款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非法阻擋施工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一、不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怎么辦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征地補償標準不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屬于普遍適用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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