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翻供對證據的影響
針對因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偵查人員應給予高度重視。首先,必須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陳述的這一翻供原因,并根據偵查的結果來確定原有的獲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證中有逼供現象,則可依法確認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無效,因為不論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其不具備程序合法性的條件,足以確認該口供無效。
2、翻供對偵查機關的影響
偵查中要注意再生證據的收集。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或者沒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實后,為了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一旦有機會與外界接觸,往往有可能與有關人員串供,從而改變其對原有犯罪事實的供述。因此,要注意對其本人的表現和所接觸的人員進行有效的控制,適當運用技偵手段,從而發現再生證據,以達到遏止其翻供。
法律依據:1.在偵查訊問階段翻供:在偵查的一開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環境里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時,可能會因抵抗不住偵查人員的縝密的訊問和心理攻勢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偵查是一個長時間的過程,在犯罪嫌疑人漸漸熟悉環境,并摸透偵查人員的訊問套路后,往往會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對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一個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跟偵查人員接觸了很長一段時間,一定對偵查人員所掌握的證據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對整個案件的情況也有了大概得把握,并且具備了一定的反偵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僥幸,希望能夠通過翻供躲過法律的制裁。
3.在審判階段當庭翻供:在庭審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抓住刑訊逼供這一救命稻草,誣陷辦案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口供,從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實性。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手段做最后的掙扎,對通過翻供逃避法律責任抱有最后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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