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可以起訴。判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刑罰處罰。刑事起訴是指公訴機關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其予以刑法上的評價。為了維護司法嚴肅性,節約司法資源,已經宣判對案件不能再以同一案由再次起訴。但是,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被告人,可以在刑訴法規定的期間內上訴。
一、刑事案件律師有權調取證據嗎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在偵查期間無權調取辦案機關收集的證據,偵查結束提起公訴后,律師才有權調取證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我國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有:
1、獨立辯護權。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中的權利不受侵犯。
2、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法院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第一審程序的規定,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詢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被告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為此,一審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以防限制辯護人行使這項權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8、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有關問題已在辯護權的有關論述中論及;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辯護律師的主要責任:
1、從實體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確的指控,幫助司法機關全面了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這是辯護人的首要任務。
2、從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并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幫助。辯護人應當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寫有關文書,案件宣判后,應當了解被告人的態度,征求其對判決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上訴等。
二、簡述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別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為了追究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并判處刑罰的案件。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為了解決平等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據法律對糾紛進行裁判的案件。二者的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處理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而刑事案件則是懲處危害社會、觸犯刑律的罪犯使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二者依據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依據的是民法典,刑事案件依據的是刑法。二者的程序不同:民事案件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的規定。二者的啟動方式不同: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需要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法院才能進行相關程序。刑事案件一般有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公檢機關立案偵查。二者的區別還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三、哪有公安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時間
1、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4、拘留。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5、逮捕。是司法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強行進行審查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刑訴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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