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當事人希望通過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投資糾紛時,是否需要律師參與取決于具體情況。如果當事人能夠自行達成協議并能夠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律師介入不是必須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規定的權益,或者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較為復雜,建議律師介入輔助調解和制定合法的和解協議,以盡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當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應當遵守法律、公正、公平、積極、及時地開展調解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律師在代理當事人的案件中,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代表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者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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