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抵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底子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實施之前參加底子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處理退休,按月收取底子養老金。
二、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實施之后參加底子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補足5年,補足5年后抵達15年的,可以處理退休,按月收取底子養老金;沒有抵達15年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1、繼續按年繳費至滿15年時,處理退休,按月收取底子養老金;
2、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取底子養老金;
3、懇求中止養老保險聯絡,一次性收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底子養老保險的個人,抵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收取底子養老金。
參加底子養老保險的個人,抵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缺少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收取底子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許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依照國務院規矩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矩》
第二條參加員工底子養老保險的個人抵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缺少十五年的,可以延伸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伸繳費五年后仍缺少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員工底子養老保險的個人抵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缺少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矩延伸繳費)的,可以懇求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許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員工底子養老保險的個人抵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缺少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矩延伸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許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懇求中止員工底子養老保險聯絡。社會保險經辦安排收到懇求后,應當書面奉告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許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中止員工底子養老保險聯絡的結果,經自己書面供認后,中止其員工底子養老保險聯絡,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交給自己。 該內容由 路成梁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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