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到50歲退休年齡,但是社保不足15年,通常不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繳納15年以上的養老保險,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反之則不能領取退休金。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繼續繳費滿至15年,如果是在2011年7月1月之前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延長繳費滿5年以后,仍然沒有繳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滿至15年。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延繳、補繳:已達到退休年齡,繳納未滿15年,同時符合這兩點就可以去辦理。
1、本省戶籍或在本地參保滿10年的外省戶籍。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即可。
因此,根據以上情況,當社保繳費期限不足時,應及時辦理補繳和延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一)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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